會員/經銷商向加捷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購買商品,自購買日起使用一定時間後,若發現商品有瑕疵,依下列處理:
- 若購買淨、濾飲水器材、廚具用品或其他科技產品等類之耐久性商品,自購買日起使用30天內,如有瑕疵,可將該商品退還給本公司;本公司將可提供如列: 選擇:免費更換同項產品;全額換購他項本公司商品;或貨款全數退還。但,如因意外事故或原始使用人或他人誤用或濫用所產生的毀損,皆無法享有上述擔保。 註:此30天之計算係向本公司購買商品之購貨發票日起算30天內。
- 除上述類別以外之商品,自購買日起使用14天內,如有瑕疵,可將未拆封之商品退還給本公司;本公司將可提供如列: 選擇:免費更換同項產品;全額換購他項本公司商品;或貨款全數退還。但,如因意外事故或原始使用人或他人誤用或濫用所產生的毀損,皆無法享有上述擔保。
註:此14天之計算係向本公司購買商品之購貨發票日起算14天內。
本辦法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及「加捷生醫會員/經銷商協定」會員/經銷商權益之解除及終止條文訂定之。
商品類:
- 加捷生醫公司會員/經銷商得自訂約日起30日(含)內以書面通知加捷生醫公司解除或終止契約。
加捷生醫公司於契約解除生效後30日內,接受會員/經銷商退貨之申請,取回商品或由會員/經銷商自行送回商品,並返還會員/經銷商於契約解除時所有商品之進貨價金及其他加入時給付之費用。
加捷生醫公司依前項規定返還會員/經銷商所為之給付時,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已因可歸責於會員/經銷商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已因該進貨而對會員/經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前項之退貨如係加捷生醫公司取回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服務類商品:
- 加捷生醫公司會員/經銷商得自訂約日起30日(含)內以書面通知加捷生醫公司解除或終止契約。
加捷生醫公司於契約解除生效後30日內,接受會員/經銷商退貨之申請,取回服務類商品或由會員/經銷商自行送回服務類商品,並返還會員/經銷商於契約解除時所有服務類商品之進貨價金及其他加入時給付之費用。
加捷生醫公司依前項規定返還會員/經銷商所為之給付時,得扣除服務類商品返還時已因可歸責於會員/經銷商之事由致服務類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已因該進貨而對會員/經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前項之退貨如係加捷生醫公司取回者,並得扣除取回該服務類商品所需運費。
商品類:
- 加捷生醫公司會員/經銷商於前條第一項解約權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加捷生醫公司,但其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六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
會員/經銷商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後30日內,加捷生醫公司以會員/經銷商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會員/經銷商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會員/經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
前項之退貨如係加捷生醫公司取回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商品價值減損:
A.保健食品、美容保養品及一般食品一經拆封使用過後或非完整之商品(經部分使用或不能再行出售之商品),商品價值減損率100%。
B.商品價值減損比例:
服務類商品:
- 加捷生醫公司會員/經銷商於前條第一項解約權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加捷生醫公司。
會員/經銷商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後30日內,加捷生醫公司以會員/經銷商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會員/經銷商所持有之服務類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會員/經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及取回服務類商品之價值有使用或減損時,其使用或減損之價額。前項之退貨如係加捷生醫公司取回者,並得扣除取回該服務類商品所需運費。